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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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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312民初13801号

戴啟友: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819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1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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