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312民初13486号
李梅、江尧美: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朱士全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尧美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江尧美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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