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3811号
张德平:
本院受理原告廖建凯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张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廖建凯赔偿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31日起,以实际尚欠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德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