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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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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内0102民初15136号

尤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平诉被告尤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内0102民初15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尤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福平偿还借款本金64664.05元,利息16539.8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6年4月2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尤宝平负担2031元。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尤宝平负担7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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