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和云谷(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恒煦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神州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均和云谷(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神州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9357.32元;二、被告均和云谷(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神州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别以32260元、27150元、22616.67元、7330.6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上海恒煦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均和云谷(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神州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元及本案产生的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