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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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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渐臻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4620号原告王露蒙与被告北京鸿易博科技有限公司、居玉金、重庆渐臻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1037.6元、误工费15921.6元、护理费4680元、交通费15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36069.2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后申请“1、请求追加重庆渐臻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作为贵院(2026)鲁1302民初14620号王露蒙诉居玉金、北京鸿易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被告参加诉讼。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共同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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