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多军、马佳佳:
本院受理宋新瑞与你们、丹徒区新城环宇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请: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5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二、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60000元(定金30000元*2);三、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自2026年1月21日起,按房屋总价款270000元每日0.1%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暂定6840元;四、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购房产生的经济损失(包含已垫付电费1242.84元、物业费1956元);五、判令赔偿因装修产生的装修费用35000元;六、判令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涉及维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1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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