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6804号
朱金华、湖北涵依阁服饰有限公司、戴梅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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