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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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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虎: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易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易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00元;二、被告王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易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维修期间租金损失6000元;三、被告王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易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维修费11200元;四、被告王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易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折旧费1000元;五、驳回原告盱眙易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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