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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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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984民初3511号

王多超、杨军才:

本院受理原告胡烈诉被告王多超、第三人杨军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多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烈支付委托卖房的房屋尾款1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胡烈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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