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英: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4451号原告刘涛与被告陈二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涛与被告陈二英离婚;2、婚生子刘诗恒由原告刘涛抚养,被告陈二英从2026年1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刘涛给付婚生子刘诗恒的抚养费1000元,每月20日前给付当月的抚养费,给付至婚生子刘诗恒年满18周岁时止;3、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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