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兵与被告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陈广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90973.33元);自2007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8月21日为90973.33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石牌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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