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蜂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政宏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预付款144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44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4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山东蜂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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