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昊埔服装店与被告马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昊埔服装店货款本金13035元及利息(以130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马兴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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