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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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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923民初4451号

刘井娥:

本院受理原告金玉顺与被告刘井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井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玉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井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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