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尚举与被告李军强、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尚举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被告李军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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