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芹、刘伟: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刘振芹、刘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6500元及利息(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26743号案件的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雀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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