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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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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民货款32952元,并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标准计算支付迟延给付价款利息给原告陈民。二、驳回原告陈民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曾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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