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学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在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在周借款8000元。二、被告涂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在周因维权产生的费用2000元。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涂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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