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857号
褚召弟:
本院受理原告汉川市浩宏粮油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褚召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褚召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汉川市浩宏粮油食品经营部货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汉川市浩宏粮油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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