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1977号
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103号1幢8-1的伍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隆昌市润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檀物资有限公司、李上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宝檀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2282.5元,以882282.5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时为止;二、被告重庆宝檀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李上霖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伍永忠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30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314元,由被告重庆宝檀物资有限公司、李上霖、伍永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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