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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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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川1083民初2357号

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大河村10组20号的罗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梁仕安与被告罗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梁仕安支付货款28283元,以28283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8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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