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5182号
何涛、杨花珍: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冻品先生海产品批发店诉被告何涛、杨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涛、杨花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都匀市冻品先生海产品批发店货款55105元,并承担以551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从2026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都匀市冻品先生海产品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何涛、杨花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78元,由被告何涛、杨花珍连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