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培栋: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8525号原告兰山区群贤卫生用品商行诉被告肖培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806元及利息(以228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利息为4932.97元,及自202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单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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