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411号
汉川市俊雅服装加工厂、何正雄: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兵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汉川市俊雅服装加工厂、何正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孙志兵加工费106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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