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
本院受理原告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1552.08元及利息(以81552.08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元、公告费450元,均由被告黄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