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冀1102民初6954号
刘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梅诉被告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河西中心人民法庭赵圈人民法庭(小辛集)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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