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宝: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李传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或者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垫付款17760元及利息(以177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LPR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26567号案件的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雀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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