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鲁1526民初3249号
马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高唐县天齐副食批发部诉被告马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4日即2026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鱼邱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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