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0803民初2426号
叶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与被告叶丽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803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快递运输费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叶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2元,公告费150元,由被告叶丽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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