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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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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923民初4235号

王罗成:

本院受理原告范晴晴与被告王罗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范晴晴与被告王罗成离婚;二、婚生女孩王子瑶,婚生男孩王子安、王子康由原告范晴晴直接抚养,被告王罗成自2026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王子瑶、王子安、王子康抚养费每人600元,直至王子瑶、王子安、王子康各自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范晴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范晴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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