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永:
本院受理(2026)黔0382民初12289号原告曾令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870.95元(以6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9月1日暂计至2026年6月28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九仓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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