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红:
本院受理原告韩忠国诉被告张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2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忠国借款本金454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45412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忠国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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