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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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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0803民初2476号

安徽颐健建设有限公司、刘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观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颐健建设有限公司、汪健、刘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803民初24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颐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观分公司租赁费403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6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赁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汪健、刘非对被告安徽颐健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保全申请费440元,由被告安徽颐健建设有限公司、汪健、刘非负担;公告费150元,由被告安徽颐健建设有限公司、刘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56-5866753、5866821)。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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