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32民初2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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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楼艺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32民初28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及传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2026年12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遇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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