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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登芳与被告江苏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南京砼之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玉兰、江苏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向你们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马坝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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