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506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苏州米一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5日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因管理人未接管到苏州米一精工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故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公司证照被滥用,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同时也为管理人能够依法完成企业注销工作,管理人特此公告声明:
苏州米一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自2021年6月9日起处于遗失状态,并于同日开始作废。自2021年6月9日起,因上述作废证照及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苏州米一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无关,苏州米一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自2021年6月9日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经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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