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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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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明:

本院受理原告庆德龙诉被告刘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无法联系,且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126民初59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庆德龙诉请:1.判决刘彦明向庆德龙支付货款36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刘彦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总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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