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229号
蔡文乐:
本院受理原告洪登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文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洪登明支付劳务费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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