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1505号
马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通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胡海军、马洋洋、陈晋及第三人贵州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锣湾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海军、陈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30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2)黔2701民初79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贵州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马洋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20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2)黔2701民初79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贵州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66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胡海军、陈晋、马洋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