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3930号
曹兆林:
本院受理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兆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曹兆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2866.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3549.29元;以本金22866.9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曹兆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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