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臣:
本院受理原告楚守超与被告刘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7830元及利息(以3783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472.37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垛庄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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