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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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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迪:

本院受理原告延安康淇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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