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3061号
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王布政村7组59号的袁传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冬、罗立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小冬、罗立坤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货款6790元和自2022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1126元、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界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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