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峰、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之权诉被告吴子峰、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一直无法联系,且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126民初52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赵之权诉请:1.解除2015年7月9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书》;2.两被告支付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租金1300000元及违约金;3.两被告归还租赁物,若原物返还不能,按约定折价赔偿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总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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