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701民初11301、11304号
尹佳灵、罗加粉: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翔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1301号和1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你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贵州翔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9,000元和8,662.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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