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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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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923民初3941号

崔开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迪与被告崔开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崔开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迪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张迪负担151元、被告崔开磊负担10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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