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3776号
郭海:
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天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郭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天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66440元及利息(以6644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被告郭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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