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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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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830民初3130号

林露:

本院受理原告沈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马坝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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