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2716号
胡树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勇与被告胡树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胡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赵长勇委托费用40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长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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